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等上市交易时,实行集中登记结算存管。以下介绍登记结算业务的一些常用概念及其含义。
01证券登记、存管与托管
(1)登记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登记申请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
(2)存管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维护证券余额和持有状态的变动,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3)托管 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02货银对付货银对付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互为条件,当且仅当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相应证券完成交收;结算参与人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相应资金完成交收。
结算参与人 是指结算参与人,是指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有资格参与集中清算交收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03上市交易证券的结算、清算和交收
(1) 结算 是指清算和交收。
(2) 清算 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
(3) 交收 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付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
04证券结算备付金与结算保证金证券结算备付金 是指结算参与人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的用于完成资金交收的资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 是指全体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缴纳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划拨的,用以提供流动性保障、弥补交收违约损失的资金。
05证券及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1)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办理多边交收业务,以自身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证券集中交收。
结算参与人必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用于证券交收结算的“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
(2)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办理多边交收业务,以自身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集中交收。
结算参与人必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用于资金交收结算的“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
06资金代收代付结算资金代收代付结算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结算参与人等主体的双方协议约定、指令等内容,代为进行资金收付划转处理。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即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提供履约保障以保证交收顺利完成。
07净额结算净额结算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买入和卖出交易的证券或资金进行轧差,以计算出的净额进行交收。
(1)多边净额结算 是指将每个结算参与人达成的所有交易进行轧差清算,计算出相对每个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证券数额和应收应付资金净额,再按照清算结果与每个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
(2)双边净额结算 是指对买卖双方之间的证券交易进行轧差清算,分别形成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证券数额、应收应付资金净额,按照清算结果为结算参与人办理交收。08逐笔全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 是对每笔证券交易进行独立清算,对同一结算参与人应收和应付证券、应收和应付资金不进行轧差处理,按照清算结果为结算参与人办理交收。